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学术不端行为是否应该避免?
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 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 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 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该如何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高等学校如何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