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员工薪酬标准不仅在理论上,在具体业务上也面临着考虑不周的问题。(1)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进入企业的人,新准则重新定义了员工的范围,明确指出了标准。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的员工的工资也要根据员工的工资科目计算,所以对这些人的工资会计处理有正确的标准。因为没有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所以企业在实际计算中有一些不便。
(2)新的准则在一些计算的处理方法上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例如社会保障法中确认了与社会统一计划的缴纳基数不同的话,会计在实际计算时会有很多麻烦。例如,全日制员工、季节劳动者、临时工、退休归纳者、大学生实习生等的工资都被列入“应付职工工资-工资”科目。该账户反映了该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法中社会统一支付基数确认不同,该公司于上个月全额支付。员工工资总额按本月缴纳的基数计算,大学生的实习工资不能包含在“应付职工工资”的账户里。那样的话,企业申报保险费的时候,需要重新计算员工的工资。这给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1]
(3)考虑到企业的审查机制,管理者不太愿意推进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变更。按照新的准则变更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方针,将涉及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所有员工的利益。这本来对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再加上追溯调整法的处理方法,企业根据准则的规定变更后,本期调整后的净资产的金额变大。幅度的减少对于纯资产有明确的指标数据,特别是在业绩评价指标中有纯资产指标的企业,没有推进该政策的强烈意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