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是学术不端吗?
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将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界定为“学术不端。 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一稿多投不等于一稿多发,一稿多投的情况是只要这篇论文没有正式发表,去投多少个期刊从法理上都是能说的过去的。
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的区别是什么?
实际上,在私下一般是有一稿多投的,但是要注意区分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的区别。 一稿多发就是你把一篇文章同时发到两个期刊上,均见刊了,这样是肯定不行的。 你同意杂志发表你的论文的同时,都是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你同时签两个当然有问题,这和一稿多卖差不多了。
一稿多投是怎么回事?
▼一稿多投一般指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将同一论文或内容大体相同的论文同时交由多家期刊社,期待予以发表的行为,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逐淅增多,90年代数量开始上升,到21世纪,随着中国学术评价体系的变化,过分注重论文的数量导致一稿多投数量急增。 因此,一稿多投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许多期刊编辑还曾发表论文来分析一稿多投的原因及其预防机制,但是从目前学术市场长期供不应求的状况来看,一稿多投还是很难避免的。 我国早期法律对“一稿多投”是有明确规定的,文化部于1984年6月15日颁布了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第13条第3款规定: 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 30 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
一稿多投或多发如何处理?
我国早期法律对“一稿多投”是有明确规定的,文化部于1984年6月15日颁布了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第13条第3款规定: 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 30 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 这一规定使我们对一稿多投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但目前该法律和条例已经失效。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指出一稿多投或多发如何处理,只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3 条做了粗略的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