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是否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该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颇为深远。 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在于北京大学的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而关于《撤销决定》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判决书给出了明确透彻的回答。
山东大学撤销学术不端行为人员学位或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具体是什么情况?
会议消息透露,山东大学此次会议还严格依照程序,审议撤销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人员的学位,或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并暂停相关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会议通报了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情况,对出台的整改措施进行了汇报。
北京大学撤销学位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 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 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