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套取的科研经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由此表明,通过套取、截留及转移等方式原属国家划拨的科研经费已转移至李宁个人出资的公司,且该部分款项实际上并没有用于后续科研开发,而呈现了事实上被非法占有的状态,进而可以认定李宁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李宁套取的科研经费的方式与杭州陈英旭案非常相似。
套取科研经费是贪污罪吗?
可见,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贪污罪进行认定的,且犯罪主体多数是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 其中,高校教师8人(行政职务5人、教师3人),高校在职人员10人(招生办主任或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即有权限申报课题或管理科研经费的人员),研究机构人员32人(研究院院长、研究中心主任或研究室成员),其他单位课题负责人17人(气象局局长或医院医师等,有权限申报相关企业、政府项目的人员)。 第一,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 贪污罪客观方面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进入国有单位管理的科研经费应属于公款,科研人员支取和核销科研经费的行为是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非法占有套取科研经费,可以为现行刑法中的贪污罪所评价。
科研经费的属性是什么?
科研经费的属性问题始终是套取科研经费案件认定中的争议问题,形成的共识是在区分科研经费类型的基础上再确定其属性。 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与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指纵向课题,即课题组申请国家级部委级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专款专用,纵向科研经费划拨给高校后,其属性仍是国有财产,专用专款,仍属于刑法上的公共财物,而不属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的个人财产,那么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