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2018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方法paperfree论文检索重篇摘自安徽大学。为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这所学校继续使用知网检查重检查系统检查这所学校的毕业论文。为了以防万一,事先进行了网络检索,下面整理了通知的内容。作为参考,请在学校的官方网站上确认具体的公告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学位论文的管理,严格处理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定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确定
第二条在为向本校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而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论文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中,发生本办法所列的虚假情况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包括以下情况:(一)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销售组织学位论文的,(二)他人代写、代写别人的学位论文或代写组织学位论文的,(三)抄袭他人的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其他重大学位论文有伪造行为的;
第4条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被购买,被他人代写、抄袭、伪造数据被伪造的情况下,学校将取消该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情况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安徽大学学位授予业务实施细则》取消该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
第5条有上述伪造行为的学位申请者,如下处理。(一)学生的,学校可以根据《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有不好的影响,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二)安徽大学教职员的话,学校可以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关系,严格处理高等学校的学术上不端行为文件(教社科〔2009〕3号)和《安徽大学学术行为规范(试行)》(学校政〔2012〕19号)。
如有不良影响,学校可给予开除公职或解除任命合同的处分。(三)校外在职人员,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报其所在单位。
第6条指导教师不履行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及审查的责任的,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虚假情况的,学校视责任轻重,根据学校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纳入院(系、所)的年度审查内容。学位论文伪造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时,学校可以向该院(系、所)通报批评,给予该院(系、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8条院(学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位论文伪造和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多发的情况下,学校减少或停止该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遵从学校相关规定直接负责管理的院(学部)负责人追究责任会。第九条发现疑似伪造的学位论文时,院(系)将该学位论文提交院(系)学位评比委员会进行调查确认,院(系)学位评比委员将调查确认的相关资料报告学校学位评比委员会,学校学位评比委员会商学风建设委员会进一步认定。学校根据认定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处分。
第十条在对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决定之前,将调查情况和决定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申请。第十一条学校在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结束后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报告教育部学位管理和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12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这里,建议在论文完成后,事先进行网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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